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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擴展有條件釋放條例 精神科醫生指政策執行困難

治未病-基層醫療-精神科-精神透視-有條件釋放

近月發生不少與精神病人有關的社會事件,令人擔心支援市民精神健康的政策是否有不足。就政府準備接受「健康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將「有條件釋放」條例,擴展到「自願入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從原則和實際執行方面而言,市民大眾可以對此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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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則上,通常入院接受精神科治療的病人有兩種:一是自願性,另一類是「強制入院」。「強制入院」表面看來是病人情况嚴重,但在一般臨床的經驗所得,實際裡的現象是五花八門,例如:有部分病人全無暴力傾向,但沒有「病識」(缺乏自知之明,不知道自己患病,需要接受治療),認為身心健康,拒絕接受精神科治療;當中最明顯是妄想症的患者,或是嚴重抑鬱症的病人,還有躁鬱症的「狂躁期」,都可能會有這種思維。在上述情形下,精神健康服務專業團隊便會考慮發出强制令,使用表格123號,强制他們入院。他們未必有暴力行為,醫務人員只是著眼病人本身的安全。當然其中出現暴力行動的病人,強制令一定要切實執行,以保障社會的安寧。


另一方面,自願入院的病人並非全部都沒有潛在的暴力風險。他們入院接受觀察和治療後,經過精神科醫生詳細研究其病歷,如果發覺有某些暴力誘因,慎重衡量後,可能要特別處理,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簡單說,無論是自願或受強制下入院的精神病人,如果被檢查出有暴力傾向,都應該受「有條件釋放」條例的約制。

要評估病人有沒有暴力傾向,除了判斷他們當時的精神狀態外,還要考量其病歷(暴力前科和程度的大小),還要體察當事人的性格是否偏向「暴戾型」。其實,要適當處理這些問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需要多重分析及細心考慮。有些「法醫學精神科」專家,認為「衡量危險性是非常危險」,因為過程複雜多變,很容易會誤判而出錯。如果要準確評估某些病人出院後會否自殘或對社群產生威脅,的確需要有專業團隊集體作出決定,當中一要定有資深的精神科醫生(醫生接觸病人的時間較短)作為主導,所以要參考精神科護士和臨床心理學家的意見;甚至病人在進行職業治療師輔導時的表現,都是有用的參考;社工在家訪中觀察其家庭環境和與親人關係的報告也非常重要。另外,評估病人有無再衍生暴力的意向,研究其病歷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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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上述行動中,公營醫療機構中心需調動龐大的人力和物力,其中要委派一支專業團隊負責。現在公立醫院的醫生、護士、心理學家、職業治療師和社工,手頭上已經有超乎工作能力的個案,如要兼顧另外的評估,工作量就百上加斤,不勝負荷。在目前人手配對的情况下,要實踐當局的「新措施」,只會出現嚴重滯後的現象:團隊很難在同一時間去作出評估,遑論一齊開會討論,這樣自然容易有「過於保守」的決定。可見,政策的制訂和實際執行的配合未曾對準接軌,將來推行時必然遇到很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