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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健康管家 | 臨終前的醫療指示:「在家離世」在港實踐可能性

在外國,大家對在家離世的觀念比較容易接受,意思指並不局限於病人在家中,包括可以在療養院、老人院、不一定在醫院度過生命最後的一段時間。在家離世適合患末期疾病、病情不可逆轉的病人,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者,在指定人士見證下可簽署「預設醫療指示」,臨床腫瘤科專科謝耀昌醫生將詳細講解在家離世在港實踐的可能性。

「在家離世」讓家屬更易接受分離

許多長期病患者家屬受制於醫院探訪時間等規定,過去幾年受疫情影響,未必能經常陪伴在患者身邊,甚至一些患者離世時正值非探望時間,沒有家人在旁陪伴度過人生最後一程,無論患者自己抑或家人都非常遺憾。

謝醫生指出,外國許多家庭對在家離世的觀念非常接納,有研究調查顯示家人在家離世的受訪者對親人離世的接受程度更高,喪失至親而帶來的情緒波動亦更容易度過,較容易釋懷。

「在家離世」醫療指示需醫生評估才能落實

在香港,「在家離世」醫療指示的安排需要符合某些條件,因為在沒有任何預設的醫療指示下,如果患者在醫院以外的場所離世,會列作「發現屍體」處理,首先要報警,警方調查後確認死者死於自然抑或死於謀殺、誤殺等原因,可能需要到死因研究庭或進行屍體解剖作進一步確定。

想安排「在家離世」的長期病患,首先需要由醫生作出預設醫療警示,醫生會按病人病情的嚴重程度,判斷是否已達到不可逆轉的程度,了解患者的意願,患者家中居住狀況是否適合「在家離世」的安排等一系列審查,才能協助患者作出「在家離世」的安排。

一旦患者生命已經走到終結,醫生需要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到場為死者檢查並作出死亡證明。

目前,本港公立醫院未能安排「在家離世」的醫療指示,本港有一些自願機構可提供「在家離世」醫療指示的支援,譬如部分老人院、療養院、寧養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