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修例賦權醫衛局長宣告免針紙失效
政府刊憲修例,賦權醫務衛生局局長當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註冊醫生發出免針紙前,未有進行臨床評估,可宣告特定的免針紙失效.局長亦可以基於公眾利益,宣告某醫生發出的所有免針紙失效.在作出宣告前,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疫苗通行證」制度穩健性有否受損,有關醫生發出免針紙的數量、模式和方式,以及衛生署署長的意見等.
政府指,參考了法律意見,考慮到防疫工作的急切性,上訴所涉的訴訟時間,和有關免針紙的有效期限,認為最合適的做法是作出修例而非上訴.政府明日將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規例,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同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