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物安全奶業規例
為保障公眾的食物安全,《奶業規例》中規定, 奶 類或 奶 類飲品的製造來源地必須先得到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的批准, 奶 類或 奶 類飲品才可輸入香港。進口商輸入 奶 類或 奶 類飲品之前,必須向食物安全中心食物進/出口組就製造來源地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包括由食物原產地主管當局發出的有效產品製造廠註冊證明書副本、產品的化學成分化驗報告、產品的微生物質量化驗報告、製造商就產品保質期的聲明等。
根據《 奶 業規例》(第132AQ章),任何人不得售賣任何從某個未經食環署署長批准的製造來源地輸入香港的 奶 類或 奶 類飲品。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